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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3-12 16:31:11
2005年1月31日凌晨,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布吉街道办吉华路69号时,与正在人行道横过马路的田某相撞,造成田某重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不承担责任。
  2005年9月6日,田某委托王馨律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某及其所在单位与其车险所属的保险公司。经王馨律师的努力,最后经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委托人王馨律师的如下请求:

  一、被告赔偿田某医疗费18751.67元

  二、被告赔偿田某伙食费3780元

  三、被告赔偿田某营养费5000元

  四、被告赔偿田某护理费18900元

  五、被告赔偿田某误工费24300元

  六、被告赔偿田某残疾赔偿金335683元

  七、被告赔偿田某生活护理费45916.5元

  八、被告赔偿田某被抚养人70704.2元

  九、被告赔偿田某交通费,住宿费3150元

  十、被告赔偿田某残疾器具895元

  十一、被告赔偿田某伤残鉴定费4500元

  十二、被告赔偿田某精神损害费80000元

  经王馨律师的努力,使得本案的受害者最后一共获得了六十一万多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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