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6月,王女士与旅行社签订了游览杭州、乌镇等地双卧六日游的旅游合同,并交纳了1450元旅游款,同时还自愿交纳了2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代缴。 7月,王女士等人所在旅行团乘坐已报废的小型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王女士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客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到医院诊治,共支付5500元医药费和550元交通费。王女士于当月休病假两周,被扣发工资2500元。王女士丈夫为照顾儿子请假两周,被扣发工资2800元。
王女士遂委托律师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其律师认为,被告旅行社使用已报废的小公共汽车运送游客,造成原告身体受伤,旅行社应该支付原告医疗、交通、误工、护理等费用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5810元。
被告旅行社认为,其已为旅游团上了团体保险,保险公司未进行理赔,故不同意上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应保证旅客人身安全,原告基于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其主张赔偿医药费等损失理由正当、合法。因原告与保险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故被告要求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交通、误工、护理等费用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350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