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詹某、张某等诉黄某、庄某、xx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羊城交通事故服务网律师代理进行民事索赔。本案现已审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xx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3853.361元,被告黄某、庄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1、农村户籍受害人如何适用城镇赔偿标准的问题
本案受害人本为农村户口,但在广州工作生活.羊城交通事故服务网律师认为对于受害人的赔偿,应该按照广州市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计算,并且就如何组织证据问题进行了精心的准备。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的规定,对本案受害人计算赔偿数额时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最终人民法院对羊城交通事故服务网律师(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并作出判决。本案的代理成功为我们在如何准备此类证据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精神损害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不免责要赔!
羊城交通事故服务网律师认为: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第三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交通法》第76条没有任何附带条件,精神损害赔偿应包含在第三者责任之中。
3、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性质保险?强制责任险!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主张目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商业险,并非《交通法》第76条所指的强制保险。羊城交通事故服务网律师认为:虽然与《交通法》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但对于该险种的性质,国家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要求:从2004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以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替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二者性质上同属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