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花季生命的消逝
2004年3月12日11时50分许,枣庄市市中区清泉路上司机王某驾驶一重型翻斗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途中与由东向南骑自行车放学回家的温某(15岁)相撞,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晚上死亡,王某因构成交通事故罪,于2004年4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件一波三折 揪出三方被告
如在当时以刑事案件附带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话,根据当时法律相关规定,死者亲属只能获得丧葬费3万多元人民币,无其他赔偿。此案发时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如根据本法以民事案件起诉,其亲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11万多人民币,并可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同时其代理律师在调查此案过程中还查明,该肇事车辆所有权为李某,车辆挂牌某有限责任公司,每月由李某向其交纳一定数量的服务费,王某为李某的雇佣司机。
最终裁定 给死者亲属以安抚
通过律师告知相关法律规定,死者亲属采纳了律师的建议,以民事诉讼将三方一同告上法庭。
2005年6月经法院一审判决,有李某赔偿死者亲属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7059.6元人民币,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编后语
同一起案件不同的诉讼方式所产生的结果竟如此之悬殊,此案告诉我们要如何合理正确的运用法律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