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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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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6-12 10:5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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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交易中心从事土地交易市场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三章 土地交易方式
第十条 土地交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第十一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其他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可根据需要选择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中的一种方式。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招标、拍卖会3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申请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数应达到2人或2人以上。 公告由委托方发布。公告应在交易中心和互联网发布,并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刊登。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应设立最低保护价。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方式交易时,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委托方有权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最低保护价,包括招标底价及保留价。 第十四条 以招标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委托人应设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委托人选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招标委员会主任,其余人员从土地交易市场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随机抽出确定的专家经书面通知表示不能参加的,重新抽出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标最低中标价(以下简称底价),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认中标人并发出中标确认书。 在招标委员会确认中标人五日内,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十六条 以拍卖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委托人应设立拍卖委员会。拍卖委员会由5人组成,委托人选派一名工作人员任拍卖委员会主任,其余人员从土地交易市场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随机抽出确定的专家经书面通知表示不能参加的,重新抽出确定。 第十七条 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拍卖最低成交价(以下简称保留价)、审查竞买人资格、指定拍卖主持人。 拍卖主持人确认竞得人后,由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 (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 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第四章 土地交易规则
第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转让人应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并提供房地产证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付清地价款证明。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易需经核准的,由交易中心在三日内进行核验后,送主管部门在15日内核准。主管部门核准转让的,再由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委托人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事项、时限、公告期限、委托费用、临时冻结产权、解冻等条款。 交易中心应拟备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与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合同可以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增删。 第二十一条 已建建筑物的有偿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批准组织改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可扣减地价的补偿安置金额后,在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改造权的方式,选择拆迁改造单位。中标人、竞得人完成拆迁工作后,可与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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