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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行业投资优惠政策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6-5 14:20:11
1、 一般行业
   A、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0%减按15%征收;3%地方所得税免征。
   B、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认定为产品出口的企业的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 经认定的出口型企业,减半缴纳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经认定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5年。

   D、 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 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区内生产并销售的产品,免征工业环节的增值税。《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的意见》(1997年)

2、 集成电路产业

   A、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增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B、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三年。

   C、 深圳市设立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比照从事港口、码头等能源、交通建设企业的税收优惠,即经营期在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D、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按当年销售净额的15%提取研发费用。所提取的研发费用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当年企业的开发投入超过提取金额的,可据实列支。

   E、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F、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G、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H、 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I、 规划建设首期面积3至5平方公里的深圳市集成电路产业园区。经认定进入产业园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

   J、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引进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宅的,其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房款可以抵扣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可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

   K、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所需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其家属落户深圳,不受进入深圳户口指标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费。

   L、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3、 软件产业

   A、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B、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C、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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