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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3-8 16:18:11
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赋予的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合同效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具体来说,合同效力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第二,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的效力只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般不具有对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的拘束力。但是,在实践中,合同的履行常常受到第三人的影响。例如,第三人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义务。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上看,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规定。合同不违反法律,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它的法律地位与国外立法例中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有相似之处。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或者依照法律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确定合同的内容;或者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对合同行为的解释,能够最终确定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不但必须确定,而且必须可能。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性。内容可能又称为标的可能。

  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因而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情形。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有几项: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
  第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三、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可撤销原因的合同。所谓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
  (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尽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自始不生效力,但是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仍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第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撤销权人亦可以不要求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变更合同部分内容。
  第三,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着期限的限制问题。
  (三)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1、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2、胁迫。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诱因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具备如下要件: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行为人受到较大的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
  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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