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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释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3-8 16:18:57

合同解释是阐明合同关系的内容,从而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活动。
合同解释,涉及如下三个层次:
第一,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究竟属于何种合同。
第二,合同是否成立。
第三,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规定了怎样的内容,条款含义如何,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条款间是否存在冲突或者不完备情形;等等。这是合同解释的重点。

一、合同解释的规则
1、文义解释规则。文义解释是指依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的规则。合同一般总是以一定的语言文字形成合同条款,并使合同内容得以固定。因而,要明确当事人在合同中如何确定其权利义务,首先必须明确这些语言文字的含义。
2、整体解释规则。 整体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合同各个条款应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合同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正确含义。
整体解释规则有以下例外:(1)缔约目的条款具有优先性。(2)合同条款间的冲突不能调和时,应依专门条款优于一般条款、主要条款优于次要条款、使合同有效的条款优于使合同无效的条款进行取舍。(3)当事人如果明确规定了条款冲突的解决意见,则应当尊重这些意见。
3、目的性规则。所谓合同的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要实现的期望。适用这一规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合同目的应依当事人共同意愿确定。
第二,合同目的条款具有优先性。
第三,合同漏洞的补充应当合乎合同目的。
4、合同解释规则。合同解释是对解释结果的规则要求,具体而言是指如下几点。
第一,合同条款与合同陈述应作不同解释要求。
第二,由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合致的本质决定,如果既有格式条款又有协商条款,协商条款的效力应优于格式条款。
第三,合同解释规则还要求:合同条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取对双方都有利的解释;可作有效解释也可作无效解释时,应作有效解释;条款含义不明或有歧义时,应作不利于条款提出者或合同起草者的解释,或者不利于债权人的解释(无偿合同例外)。
5、依交易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解释的规则
交易惯例是指某地区或某行业从事交易的惯常做法。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是以一个善意的诚实守信的人的角度去解释合同的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产生当事人的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又是明确和补充合同内容的依据,所以各国法律均将其规定为合同解释的原则。
上述解释规则,以文义解释为基础,整体解释作为对文义解释的限制,目的解释和合理解释是对解释结果的要求,而按交易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则起补充作用。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在产生上与普通合同条款相比较存在特殊性,为实现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在解释上也相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原则。
第一,客观统一的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中的特殊(专门)术语或文句的解释,应以一般合理的人平均的合理理解为标准加以解释,而非按该术语或文句本身的含义进行解释。
第二,限制解释原则。它是指对格式条款所没有规定的事项,不得依推理的方法类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补充其规定的欠缺,而应依法律加以补充或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
第三,合理解释原则。不论怎样解释合同,应当使解释结果公平合理。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的含义
广义的包括合同的转让。

狭义的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变更的条件

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 (三)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1、 合同变更对已履行部分不具有溯及力;

2、 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 二、合同的转让

(一)转让的含义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分为权利转让、义务转让(转移)、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概括转让)。

1、权利转让不同于清偿代位

清偿代位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出清偿后而取得代位权。

2、债务转移不同于代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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