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LOGIN  |   CONTACT US  |   SITE MAP  |   HELP DESK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深圳律协
法律咨询论
 
 
 
站内文章搜索:  

    

首页>法律专题>合同法律>正文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6-5 17:22:54
的管理标准;    年内达到         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一)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2.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3.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支付期限:          ;方式                     

(二)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2.按每年     %的幅度上调;

3.按每年     %的幅度下调;

4.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5.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三)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五)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    元,由甲方负责在    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六)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    元,按下列第    项执行:

1.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2.由乙方承担;

3.在                    费用中支付。

(七)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1.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元;

    2.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    %

第八条  奖惩措施

(一)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二)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三)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三)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四)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它事项

    (一)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新闻共10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篇文章: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文章: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深圳市小型(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

律师加盟
在深圳律师咨询网查找律师:(我要加盟)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福建
江西 山东 湖北 湖南 海南 四川 贵州 陕西 甘肃 内蒙古
辽宁 浙江 安徽 河南 广东 广西 云南 西藏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COPYRIGHT 2006 WWW.LAW075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策划:同世阳光(www.ts99.cn
深圳律师咨询网版权所有   严禁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