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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6-5 17:22:54

    (三)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四)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              

商业用房:                      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        (宅)                (办公室)

 

业主(签章):

                                                               

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

    第一条  各区住宅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作为各辖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对辖区内各住宅区、工业区、大厦业委会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协调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提高业委会的运作水平。

    第二条  各区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考核各业委会的运作情况,定期组织各业委会人员学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及时派员出席或主持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重要会议;纠正或撤销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不符合政策法规的决议、决定;对运作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工作或侵害多数业主权益的业委会,应当及时主持改组或重新组织选举。

第三条  各业委会应主动向各区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重要会议应请市、区主管部门派员出席或主持,定期组织学习,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业委会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权益的群众性监督组织,其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有关政策法规。12

    第五条  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权利义务由委托合同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确定。

    第六条  业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将所订制度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业委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任何具体经营活动,不具体经营管理及维护任何物业及设施设备;业委会人员不领取固定工资;政府福利房、微利房住宅区、大厦的业委会不设专职主任和专职执行秘书,人员津贴标准应低于商品房住宅区、大厦;业委会的办公费用(含人员津贴)由业委会年初提出计划,经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后由业主大会通过,一并列入管理费项目,由双方共同公布帐目,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八条  业委会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费、电话费、人员津贴、水电费、旅差费、会议费、有关活动费用等),原则上按所管理房屋套数每套每年58元的标准使用。

    第九条  业委会人员专用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用房中划分,按正式委员人数每人平均35平方米;较大型会议和业主大会场地可由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开发建设单位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供的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含业委会专用办公用房),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因办公费用和专用办公用房协商不一致的,由区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  计算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给业委会的管理用房时,非住宅用房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折为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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