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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6-5 17:22:54
100平方米以下每份房地产证书为一套。

第十一条  涉及到小区的管理体制(如综合管理)、公用配套设施产权与管理、收益及广大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等,由业委会与管理单位共同出面,向有关方面交涉解决。

第十二条  业委会既要代表业主合法物业权益,又要考虑到历史和客观事实,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尤其是对一些老住宅区和商业楼宇,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理解,共同管好物业。

第十三条  对业委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单位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或用管理服务费总收入以外的经费购置的资产,不列入业主共有资产。上述资产用于为业主服务时,其费用和折旧,应列入物业管理支出费用。

第十四条  业委会在接管物业时,应当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和原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业主共有资产、管理费结余、公共收益项目等,进行具体详细明确的划分和交割,并签订接管协议;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红线图、规划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资料等。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共有资产、公共收益等一时难以全部划分和交割的,业委会可以先部分接管,并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划分和交割。

第十五条  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应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据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标准(包括收费标准和管理标准)和实际管理支出,提出每年的收支预算,交业委会审议后,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实施,业委会应当督促业主按时交费。业委会如不同意管理公司的收支预算,可请区主管部门核定,也可请审计部门对年终结算报告和帐目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单独列入管理费帐目并向业主公布。

 

 

第十六条  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水、电、气费,业委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有关部门交涉,要求按市政府规定抄表收费到户,取消中间层收费;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办理向有关部门移交手续。暂不能实行抄表到户的二次供电供水的住宅区、工业区或大厦,业委会应当认真审查水电费实际收支成本,将审查结果向业主公告,并督促业主按实际发生成本交费。审查水电费收支成本时应当注意:线路损耗和设备损耗摊入每吨或每度水电量;人工费、公用部位水电费、设备维修保养费用等摊入管理费成本,不能重复分摊或收取。

第十七条  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收取的有关税、费,以及物业管理单位按资质等级收取的利润,应当列入管理费成本,并向全体业主告知。

第十八条  业委会公章由执行秘书负责管理,并按公章管理制度使用,涉及重要事项需使用公章时,应由多数委员签字认可;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市、区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业委会委员及执行秘书的停任、任免、撤换、增减,须经业委会会议或市、区主管部门决定,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业委会的以上决议、决定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报送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公告;重要会议应当报请市、区主管部门派员出席并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业委会应当教育并督促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单位的正当管理,按时交纳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及时维护公共物业,对危害公共安全或影响房屋外观的设施设备及现象(如室外空调架、防盗网、外墙锈水渗水、违章装修、违章搭建占用、天面及毗连部位渗漏水等),应及时督促维修整治或组织强制维修整改。

第二十一条  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有权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对业委会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可上报市、区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业委会委员或执行秘书不遵守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委会章程、决议、制度,经教育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业委会会议决定或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任、罢免或撤换,报下次业主大会确认;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附件

深圳市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13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与办公地点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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