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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6-5 17:22:54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投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属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会议。

    第十八条  业委会每一次会议都必须由执行秘书或主持人做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字。有关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聘请委员和列席代表)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号造册,年底将原件交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存档,业委会可保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  正、副主任因故不能亲自主持工作时,其他多数委员可以推选代理主任或由区主管部门指定代理主任。

    第二十条  本会应经常组织委员学习有关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熟悉物业情况,掌握物业管理基本知识。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7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士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委员的停任、任免、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罢免: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被宣告破产3年内的;

(二)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或本会章程、决议、社会公德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五)已不是业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七)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八)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7天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的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

2.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之费用、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为每户每年58元,由本会提出预算,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汇报。

    第三十条  本会的专用办公用房为每名委员35平方米,由本会提出使用方案,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

    本会按有关规定接受的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含业委会专用办公用房),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解散或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1  此标题中的“深圳市业主委员会”原名称为“深圳市业主管理委员会”,文中所有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均改为“业主委员会”,“管委会”均改为“业委会”(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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