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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6-5 17:26:08

深建字〔200055

各区建设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19993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出新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说明如下:

    一、新《施工合同》文本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二、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章及有关规定。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有义务全面履行。企业如发生兼并、分立或法定代表人易人,继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履行前任法定代表人合同中的职责,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三、为了规范和便利施工合同的签订,我们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二部分合并,其中通用条款适用于上述第一条的各类工程施工;专用条款是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的条款。专用条款中也包括通用条款的部分内容,双方签订合同时应认真了解通用条款的内容涵义。

    四、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7天内,应按工程计划立项的隶属管辖范围,将施工合同送深圳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五、《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由市建设局负责印制,具体工作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市工商局负责监制。

    六、新《施工合同》标准文本自200081起统一在全市使用,原《施工合同》文本同时废止。使用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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