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管〔1998〕4号
各建设局、工商分(区)局、建设及监理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规范监理市场,推进我市建设监理制的深入发展,我们制订了《深圳市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文本。该标准文本由《合同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和《附加协议条款》四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理。现将标准合同文本及其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合同文本,自1998年3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使用的旧文本同时停止使用。
二、建立对合同备案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并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合同文本(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