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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3-9 9:41:50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原外经贸部制订的有关外派劳务培训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根据双边政府协议设立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或考试中心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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