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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     来源:中国普法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4-28 10:54:11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全面部署。展望新的一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2月28日,在今年“两会”召开前夕,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

  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做到“五个坚持”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历史使命,是检察人员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
  贾春旺说,要完成好这个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关键是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在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上下功夫,使整个检察工作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服务于和谐。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工作中做到“五个坚持”:
  坚持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通过积极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坚持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各项检察工作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都要以社会和谐这个标准来检验。
  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规范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行为,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使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执法办案活动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
  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工作的始终,准确把握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的规律和特点,切实把执法办案同解决矛盾纠纷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矛盾的本领。

  今年将着重抓好四方面工作

  贾春旺介绍说,今年检察机关将着重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贾春旺指出,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正确稳定观,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要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势头,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斗争,特别是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严惩那些危害农村稳定、侵犯农民利益的黑恶势力犯罪。严肃查办与黑恶势力相牵连的职务犯罪,打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力度,重点打击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
  贾春旺强调,要突出办案工作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依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就业、就学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同时,结合办案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预防涉及公共权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中的职务犯罪作为重点,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减少犯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贾春旺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检察机关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必须有更大的作为。
  贾春旺要求,要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强化监督意识,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薄弱环节,全面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要坚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上,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要重点监督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以及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要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坚决依法查办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司法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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