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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规约》与中国刑法犯罪故意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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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3-9 10:5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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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关于犯罪故意的条款是引人注目的,尤其是在对《犯罪要件》的研拟和谈判中,该规约第30条规定的犯罪心理要件的贯彻与表达深为各个代表团所关注。根据《罗马规约》第30条第1款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只有当某人在蓄意(intent) 和明知(knowledge)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物质要件(material elements), 该人才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 在该条随后的两款中,《罗马规约》对蓄意和明知的含义作了概念性界定。可见,该规约第30条的规定将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有机地统一在一起,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从而奠定了让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中国刑法虽然没有对犯罪故意直接作出规定,但由第14条第1款对故意犯罪的规定可知,所谓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本文中,我们拟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对《罗马规约》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之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以及适用上的异同作一比较分析。 一、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之比较 (一)《罗马规约》中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根据《罗马规约》第30条第1款规定,只有当某人在蓄意和明知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物质要件的,该人才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内的犯罪负刑事责任。由于犯罪的物质要件是在行为人蓄意和明知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所以犯罪故意的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对作为犯罪的物质要件的事实情况有所认识。结合《罗马规约》及《犯罪要件》的规定,所谓明知,首先是指意识到存在某种情况。由于《罗马规约》第30条第3款明确规定“意识到事态的一般发展会产生某种结果”的亦为明知,所以,这里的“某种情况”自然不包括行为之结果,但可以理解为包括除行为结果以外的所有物质要件要素。概而言之,这种物质要件要素大体上包括:一是《罗马规约》及《犯罪要件》禁止的作为或不作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行为即无犯罪都是一条公认的原则,危害行为是犯罪成立的最基本要件,因此,故意犯罪的成立,必然要求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之性质有所认识。二是情节要件。这类情节要件要么与一定的事实有关,如受害人不满15周岁;要么具有一定的法律评价性质,如受害者系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对于这些要件,犯罪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其具有一定的认识。其次,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所谓明知还包括行为人对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的认识。从《罗马规约》和《犯罪要件》的规定看,这种结果的规定方式有两种:第一,实害结果,这是危害结果的最常见的规定形式。例如,《犯罪要件》第8条第2款第2项第7目-1规定的不当使用休战旗罪。本罪的成立,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使用休战旗以假装有意谈判,而实际并无此意,并因该行为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知道该行为会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第二,危险结果,即某种结果产生的危险。例如,《犯罪要件》第8条第2款第1项第2目-1规定的生物学实验罪。本罪的第二个要件是实验严重危及这些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或完整性。在主观方面,对于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能产生这些危险性有认识。 关于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有以下的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犯罪故意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对涉及价值判断(value judgment)的要件有认识?从《罗马规约》的规定看,这类涉及价值判断的要件主要有“所有权”、“严重”、“不人道”以及“侵占”等等。对于这类要件,一般只要行为人对作为价值判断基础的事实要件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行为人对行为是否性质严重、行为的不人道性等作出判断。对此,《犯罪要件》在一般性导言中也指出,在心理要件方面,涉及价值判断的要件,如使用“不人道”或“严重”等用语的要件,除另有规定外,不要求行为人亲自完成有关的价值判断。 第二,犯罪故意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对特定犯罪成立所要求的背景要件的具体细节有所认识?所谓“背景要件”(contextual element),是指特定犯罪所要求的描述特定行为发生时的必要背景情况。例如,危害人类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某些战争罪要求发生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国际武装冲突这一背景即属这些战争犯罪成立所要求的背景要件。在《犯罪要件》的研拟过程中,对于犯罪故意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这些背景要件有认识,存在着争议。有的代表团认为,这些背景要件属于司法裁断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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