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LOGIN  |   CONTACT US  |   SITE MAP  |   HELP DESK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站内文章搜索:  

    

首页>法律专题>刑事法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5-8 10:14:38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五)商检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本新闻共9页,当前在第6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律师加盟
在深圳律师咨询网查找律师:(我要加盟)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福建
江西 山东 湖北 湖南 海南 四川 贵州 陕西 甘肃 内蒙古
辽宁 浙江 安徽 河南 广东 广西 云南 西藏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COPYRIGHT 2006 WWW.LAW075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策划:同世阳光(www.ts99.cn
深圳律师咨询网版权所有   严禁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