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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罗德信任案的宪法问题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3-16 14:40:41

  2005年5月22日,德国北威(Nordrhein-Westfalen)州大选,社会民主党败北,基督教民主联盟获胜。这次大选失利,对于社会民主党是一个重大的打击,因为该州传统上是该党的“基地”,几十年来大部分时候都是社会民主党执政。尽管在此之前,社会民主党已经在好几个州的大选中输给基督教民主同盟,但是这次大选结果对执政党的打击,相当于在好几个州大选失利的总和。因此,尽管这是一次州的大选,其后果远远超出北威州之外。在当天晚上,施罗德宣布,他将根据《基本法》第68条的规定向联邦议会提出信任案,提前大选。7月1日,他在议会提出信任案,没有达到多数,于是他请求联邦总统解散议会,提前大选。21天以后,德国总统解散议会,决定在9月18日进行联邦议会选举。两个议员认为施罗德和总统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机关诉讼,请求联邦宪法法院宣布总统解散议会的决定无效。联邦议会于8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该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这一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理解《基本法》第68条第一款第1句的规定。这条规定如下:

  第六十八条

  一、联邦总理要求信任投票之动议,如未获得联邦议会议员过半数之支持时,联邦总统得经联邦总理之请求, 于二十一日内解散联邦议会。联邦议会如以其议员过半数选举另一联邦总理时,此项解散权应即消减。

  二、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GG Art 68

  (1) Findet ein Antrag des Bundeskanzlers, ihm das Vertrauen auszusprechen, nicht die Zustimmung der Mehrheit der Mitglieder des Bundestages, so kann der Bundespr??sident auf Vorschlag des Bundeskanzlers binnen einundzwanzig Tagen den Bundestag aufl??sen.Das Recht zur Aufl??sung erlischt, sobald der Bundestag mit der Mehrheit seiner itglieder einen anderen Bundeskanzler w??hlt.

  (2) Zwischen dem Antrage und der Abstimmung müssen achtundvierzig Stunden liegen.)

  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政治规范还是法律规范?

  一种看法认为,这一规定规定了三个宪法机关之间的互动关系:联邦总理,议会,联邦总统。没有任何一方具有完全的决定权。联邦总理只可以提出信任案,议会可以否决,可以支持。如果议会过半数通过信任案,则不能够提前大选。即使议会过半数议员否决信任案,也不一定导致提前大选。联邦总统可以裁量决定是否提前大选。所以,三个宪法机关之间处于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关系。它们共同决定是否提前大选。《基本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实质上给了这三个宪法机关决定的权力。本质上,这是一个政治规范,而不是一个宪法规范。其后果,就是联邦宪法法院不应该干涉这个问题,尊重这三个宪法机关共同作出的决定。

  2、形式信任还是实质信任?

  所谓信任,一般而言是指对一个人持有正面的、积极的态度,对其不存在怀疑。否决总理的信任案,是指对总理的执政能力不再信任。在这次的信任案中,这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在议会中,执政党(社会民主党和绿党)占有多数,因此施罗德在议会中控制多数。为了达到提前大选的目的,施罗德要求内阁成员对其信任案投弃权票。事实上,正是通过这一方法,其信任案在议会没有得到多数。而内阁成员对于总理的信任,可以说是勿庸置疑的;他们听从施罗德的要求投了弃权票,恰好是支持并且信任施罗德的一个证明。因此,形式上看,施罗德的信任案没有通过;实质上,却很难说其没有议会多数的信任。某种意义上,正是因为施罗德享有议会多数的信任,所以其信任案才没有通过。如果对《基本法》第68条采用实质性的理解,而不是仅仅看投票结果本身,则这一信任案是很成问题的。

  3、总理还是总理的信任案?

  还有人提出,从字面上看,是总理的议案没有得到多数通过,所以其主体是“议案”,而不是总理。从这个角度来看,则可以采取形式上的理解:议案没通过,则联邦总统可以决定解散议会。至于总理的实际动机是什么,采用了什么手段,议员(特别是投弃权票的社会民主党和绿党的议员)投票行为后面的动机是什么,都在所不问。而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议员是自由的,因此不能够也不应当过问他们投票时的动机。因此,这次信任案的过程是完全合法的。

  在联邦宪法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原告的代理人提出,总理滥用了《基本法》第68条的规定。如果解散议会的行为不被判决违宪,则德国就不再是一个 “议会民主国家”,而是一个“总理民主国家”。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联邦宪法法院给人的印象,是其有意不过度审查联邦总统的行为。因此,联邦宪法法院在判决中很有可能维持总统解散议会的决定,提前大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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